区域代理商可否自己独立发展加盟商
区域代理商就是取得《代理产品》所有权,然后在不同的地区予以而代理商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本身并不购买厂家的产品,也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所有的货都是厂家的,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厂家所有,其关系是厂家——(代理商)——消费者,当然这种代理商所谓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对产品进行销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并通过销售提取佣金。
网友咨询:
个体可否以加盟的形式加盟品牌区域代理商是否需要得到总部批准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律师解答:
您好!区域代理不同于单店加盟,区域代理可以自己开店,也可以在区域内代理招商加盟,收取提成返点费用。
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可知,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品牌的区域代理商和加盟商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区域代理是品牌委托人在某一区域的全权代表,可以说是上下级的关系,区域代理可以代表委托方从事某些商务活动。但是加盟商与加盟总部之间是合作关系,加盟商付出相应报酬,集团总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两者的区别:加盟属于和集团总公司合作的关系,对企业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有统一的要求和权利。而代理,权限比较小,通常是局限于某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地区作为负责人的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